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属典型性劳动争议案件。首先,属群体性案件。其次,劳动者一方的诉求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比赛奖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折算工资、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
本案值得特别关注的点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以及两级法院关于劳动者非理性维权行为的评判。
杆弟(在高尔夫球场帮人背球杆的人,是英语GADET的音译)课员工通过拉横幅、围堵在被告大会馆门口的方式要求公司高层兑现发放奖金等承诺。被告进行劝阻并要求尽快回岗,但全体杆弟未听从劝阻,且拒绝回岗工作。被告遂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认为是违法解除,故诉请确认被告违法并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关于原告采取拉条幅集体维权的做法,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主要是对劳动者道德的要求,强调的是劳动者应以善意的方式从事工作,遵守行业惯例,考虑并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亦可以向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部门提出。劳动者在被告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集体维权,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民终2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倪某某、上诉人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汤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倪某某原系汤臣公司员工。2015年6月12日至6月14日,包括倪某某在内的全体杆弟在汤臣公司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条幅内容为“兑现奖金承诺、提高底薪+出班费、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倪某某在条幅上签字。2015年6月15日,汤臣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即倪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开始,公司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阻挡会馆大门正常进出,并在非工作区域长时间滞留,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11.3.2.3条的规定,解除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此,倪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裁决汤臣公司支付倪某某2014年年终奖人民币2,981.69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401.03;对倪某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倪某某不服,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汤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2,500元、2014年年终奖3,500元、2015年杆弟课沃尔沃比赛奖金6,000元、2003年2月20日至2015年6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9,655.17元、2015年未休公司年休假折算工资8,367.82元、2014年至2015年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13,149.42元。
原审法院另认定,汤臣公司曾发出《公告》,载明,“为确保2015年VOLVOCHINAOPEN(沃尔沃中国公开赛)于上海汤臣高尔夫球场赛事质量,自即日起,全体高尔夫球场人员将全力配合赛事期间举办,为鼓励同仁积极性配合赛事期间各项工作,将识其工作表现加倍奖赏发放奖金以慰劳员工辛劳,反之若指派员工有恶意不配合赛事各项工作或消极性抵抗,本司将严厉加倍惩处,此公告将于即日起生效”。2015年6月4日,汤臣公司又发出《公告》,载明,“2015年VOLVOCHINAOPEN赛事活动已圆满结束,感谢大家的积极配合与辛勤付出,公司决定予以奖励。第一阶段奖励对象如下:营运前台、预约、会务、会籍销售、网管及场务基层员工。奖金发放时间:7月初”。汤臣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11.3.2.3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且公司不支付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1、累计旷工三天者;4、不服从主管的工作指挥、调派或故意犯上,情节严重的;21、在员工中煽动怠工或罢工的;26、其他严重过失或错误”。原审审理中,倪某某撤回要求汤臣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3,500元、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双方确认倪某某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2,981.69元,若计算倪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倪某某表示,汤臣公司从未支付倪某某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每月工资单上的加班工资系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倪某某主张每年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8小时;汤臣公司则认为,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倪某某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已在每月工资中支付倪某某相应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供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原始考勤记录。倪某某表示,汤臣公司在赛事前曾发出公告,要求全体高尔夫球场人员全力配合赛事举办,并将加倍发放奖金,而倪某某在赛事期间积极配合,故倪某某应享受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数额按照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汤臣公司则认为,虽然汤臣公司曾在赛事前发出公告,表示将根据员工表现加倍奖赏发放奖金,但汤臣公司在赛事期间已经提高倪某某出班费的标准,已经对倪某某进行了奖励,汤臣公司发放其他部门员工比赛奖金系因为其他部门员工并无出班费等项目,且发放的沃尔沃比赛奖金并无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2014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原审审理中,倪某某撤回该项诉请,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现汤臣公司未对该裁决提出起诉,应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原审法院确认汤臣公司应支付倪某某2014年年终奖2,981.69元。关于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2015年杆弟课沃尔沃比赛奖金的诉讼请求,汤臣公司在赛事前曾发出公告承诺对全体高尔夫球场员工加倍奖赏发放奖金,倪某某作为杆弟属于加倍发放奖金的全体高尔夫球场员工范围之中。汤臣公司在赛事后又发出公告表示赛事圆满结束,决定予以奖励。倪某某作为高尔夫球场员工之一,汤臣公司亦确认倪某某参与了该项赛事,汤臣公司在发放沃尔沃比赛奖金时却排除倪某某,有失公允。故原审法院确认汤臣公司应支付倪某某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至于奖金的数额,倪某某主张按照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而汤臣公司未提供依据证明发放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的标准,故原审法院酌情采信倪某某的主张,确认汤臣公司应按照倪某某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故汤臣公司应支付倪某某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5,963.38元。关于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汤臣公司未发放倪某某2014年年终奖及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而引发倪某某拉条幅集体维权造成。汤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在前述中认定汤臣公司应支付倪某某2014年年终奖及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汤臣公司不予支付上述款项的做法,原审法院不予认同,倪某某采取拉条幅集体维权的直接原因在于汤臣公司。关于倪某某采取拉条幅集体维权的做法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主要是对劳动者道德的要求,强调的是劳动者应以善意的方式从事工作,遵守行业惯例,考虑并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亦可以向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部门提出。现包括倪某某在内的全体杆弟在汤臣公司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集体维权,行为实有不妥,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汤臣公司据此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倪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在汤臣公司确认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倪某某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下,汤臣公司对倪某某加班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汤臣公司未能提供原始考勤记录予以佐证,相应不利后果应由汤臣公司承担,故原审法院酌情采信倪某某的主张,确认汤臣公司未支付倪某某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方确认历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经计算汤臣公司应支付倪某某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82.76元。关于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2013年7月2日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倪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且遭汤臣公司否认,故对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2013年7月2日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汤臣公司主张在每月工资中已支付倪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平时延时加班工资,但未能提供原始考勤记录予以佐证,且遭倪某某否认,相应不利后果应由汤臣公司承担,故原审法院确认倪某某工资单中加班工资数额均系平时延时加班工资。
关于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审审理中,倪某某撤回该项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审法院确认汤臣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倪某某的劳动合同,无法安排倪某某享受年休假的责任在倪某某,故汤臣公司无需支付倪某某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现仲裁裁决汤臣公司支付倪某某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401.03元,汤臣公司未提出起诉,应视为对裁决结果的认可,故原审法院确认汤臣公司应支付倪某某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401.03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某某2014年年终奖2,981.69元;
二、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某某2015年沃尔沃比赛奖金5,963.38元;
三、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某某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82.76元;
四、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某某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401.03元;
五、驳回倪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倪某某和汤臣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倪某某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汤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倪某某的主要理由为:1、汤臣公司未按约支付2014年年终奖和沃尔沃比赛奖金,侵犯了倪某某的合法权益。在汤臣公司已经封场不对外营业的情况下,倪某某等杆弟课员工通过拉横幅的方式表达诉求,未对公司的经营和形象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且事发期间汤臣公司未安排工作。2、汤臣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未公示,不具备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汤臣公司的解除行为未征求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未向工会报备,故解除行为程序上不合法。3、横幅上的签名除了倪某某等杆弟课员工之外,还有其他部门员工,且并非全部人员参加了拉横幅事件,但汤臣公司仅对杆弟课员工作出解除行为,其他部门员工仍在职工作,解除行为明显带有主观倾向性。
汤臣公司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倪某某原审相应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汤臣公司从未向倪某某等人承诺必然发放沃尔沃比赛奖金,汤臣公司有权根据倪某某在比赛中的具体表现选择是否发放。赛事结束后汤臣公司决定发放奖金的员工,其岗位均实行固定工资。而倪某某所在的杆弟岗位,其工资组成中包括浮动的出班费,沃尔沃比赛期间,汤臣公司提高了出班费标准,故汤臣公司已就倪某某在赛事期间的工作量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应再支付沃尔沃比赛奖金。2、汤臣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离职前24个月的考勤汇总表、工资单等证据,足以证明汤臣公司已依法向倪某某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倪某某所称的《超工时汇总表》中的计薪时及《考勤汇总表》中的加班工时仅为延长加班工时的统计数据,明显不符合常理。
倪某某和汤臣公司均不接受对方的上诉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汤臣公司没有组建工会。汤臣公司就解除倪某某等员工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了张江镇总工会。
本院认为,关于汤臣公司解除与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不实施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等。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劳动者如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亦应通过正当途径和恰当方式进行主张,不能与劳动者的诚信义务相悖。本案中,倪某某等员工在汤臣公司球场大会馆门口悬挂条幅集体维权的行为势必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诚信义务。倪某某主张,汤臣公司该三日未对外经营,未对公司的经营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且汤臣公司就解除倪某某等人劳动合同事宜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汤臣公司解除与倪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倪某某关于解除行为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意见,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倪某某要求汤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倪某某是否应享受沃尔沃比赛奖金的争议。从汤臣公司于沃尔沃比赛前向全体员工发布的公告内容来看,并未将倪某某等杆弟课员工排除在外。汤臣公司现又主张,沃尔沃比赛奖金的适用对象系岗位实行固定工资的员工,杆弟课员工不属于发放奖金的范围。汤臣公司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亦与前述公告的内容相矛盾,故其上诉要求不支付倪某某沃尔沃比赛奖金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争议,原审法院已作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
综上,倪某某和汤臣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倪某某、上诉人汤臣高尔夫(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绍奇
审判员 钱文珍
审判员 孙少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