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较简单,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大。本案诉讼因被告无故不履行结算付款义务、拖欠应付结算款而导致。
之所以搜集本案并推荐,原因在于高尔夫俱乐部之间的业务合作很多,很常态化。而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纠纷也多,弄上法庭的也不少。
关于合同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诚信履行,尤其是诚信履行最重要。当事人为避免诉累,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诚信”二字,诚信履行合同。
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14624号
原告: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柳高尔夫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高尔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柳高尔夫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春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高尔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柳高尔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各项欠款费用1 947 946元;2.以1 947 946元为基数,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推荐客户资源,引荐被告会员及嘉宾在原告球场打球消费。原告给予被告客户按照果岭费门市价七折价格优惠。被告客户在原告处的消费全部果岭费及经被告授权客户的其他消费均签单挂账到被告账户,由被告按月向原告结算并支付相应款项。在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涉案协议,无故不履行结算付款义务,共计拖欠应付金额1 947 946元。
被告世纪高尔夫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万柳高尔夫公司(甲方)与世纪高尔夫公司(乙方)签订了涉案协议,主要内容有:甲方授权乙方承担甲方球场增量客源市场开发事务。乙方凭借其增量市场客户资源,引荐其会员以及嘉宾在甲方球场消费。甲方确认在协议有效期内接待乙方渠道客户打球。乙方订场需提前一天以传真形式请甲方进行确认,方可享受双方协议价格。计算方式:由客人直接在甲方前台支付除果岭费以外的一切消费费用;由乙方传真授权客人将果岭费以外的一切消费费用签单挂账到乙方账户;客人所发生的果岭费统一挂账到乙方账户每月由乙方向甲方统一支付;甲方应在每月3日通过传真向乙方提供乙方渠道客户消费总人次和球场总消费结算单,乙方于每月5日前书面确认完毕,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双方确认的结算款,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结款,甲方有权让客人现付费用并停止接待乙方客人。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后附有2011年收费表。该合同的审批表显示最终审批人签字的时间在2012年2月10日。
为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原告提交了被告以传真形式发送给原告的订场单传真件及被告会员在原告处的消费账单、原告财务系统对被告会员在2012年度在原告处消费统计表。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将世纪高尔夫公司同意将自然人周末的账户欠款调账至其账户的51 192元另案起诉,并同意撤回其相关证据。原告同意按照提交本院的世纪高尔夫公司未结账单及对应未结账单传真件作为计算依据,累计计算世纪高尔夫公司欠款总额,不再按照其起诉时计算的数额主张。经本院核实,有世纪高尔夫公司账单并有传真确认件佐证的欠款总额为1 892 164元。
另,原告还提交了被告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及状态。
上述事实,有万柳高尔夫公司提交的涉案协议、订场单传真件、会员消费账单、财务报表、网页打印件等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万柳高尔夫公司与世纪高尔夫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协议约定世纪高尔夫公司的客人在万柳高尔夫公司场地消费采取挂账的形式,每月由世纪高尔夫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支付相应款项,依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且在被告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提交的订场单及会员消费单载明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世纪高尔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 892 16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 892 164元为基数,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 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被告北京世纪联合高尔夫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连勇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游美玲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