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叔权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是关于诉讼管辖与管辖异议的争议。法院判决的公正性通常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而诉讼管辖即是程序正义的第一道关口。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在法律规定上非常复杂。如,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又如,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观被告提起管理权异议的理由及一审被驳回后又上诉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拖延诉讼。
一审判决书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初字第02485号
原告:高仕利高尔夫用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仕利高尔夫用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收货方并非被告,实际收货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而非望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原告高仕利高尔夫用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一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星星
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终字第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仕利高尔夫用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仕利高尔夫用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的收货方所在地和实际收货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而非望城区,该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高仕利高尔夫用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原审被告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 琦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