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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尔夫诉讼与法律事件(20):贵阳高尔夫球场案 | 村民捡被弃高尔夫球卖被捕判刑 !
来源: | 作者:律媒社区 | 发布时间: 2023-11-06 | 1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叔权律师•点评

 

贵阳农民滕某某实在是倒霉,因捡球去卖而身陷囹圄400多天!他的感慨是“富人的东西,穷人不要碰,碰也碰不起。”这句感慨是400多天人身自由的代价。

 

而美国人格伦·伯杰则是个幸运儿,14年捡球卖赚了1500万美元的财富,且催生了职业捡球人的职业。他的故事羡慕了很多人,包括我本人!我在想,我也去捡球卖,卖够一个月打4次球的钱就满足了。当然,前提是球场许可!

 

捡球合不合法,构不构成犯罪,本次归集的有关文章已经给出了答案。而依我之见,界定合不合法,关键看两点:1、球在球场范围内还是范围外。球场内,一切物品所有权或管理权均属球场,包括弃球。2、在球场内检球卖是否经球场许可。有经许可,则合法;反之,不合法。至于不合法的情形,是不是有必要向捡球人伸出刑法之剑?本人的意见是:完全没有必要!

 

案情回顾

 

经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滕某某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15513元,案发后在其家中追缴高尔夫球699个。同时查明,滕某某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某某,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某某,获赃款600元。之后,滕某某退赔高尔夫度假中心损失9681元。

 

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龚某某、段某某收购犯罪所得之物品,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应依法惩处。法院一审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此前被判过缓刑,且在缓刑期内),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一组村民滕某某、龚某某、段某某3人,因在贵阳高尔夫球场捡拾高尔夫球或销售来自贵阳高尔夫球场的球,曾以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一审判刑。后检方抗诉、被告上诉发回重审,重审结果日前下达,3人均被判无罪,主要涉案人员滕某某于12月22日获释,当晚回到家中。

 

滕某某:我要申请国家赔偿。

 

该案中的龚某某入狱5个多月、段某某入狱317天后先后取保。重审判决书下达后,12月22日晚,入狱400天的“主犯”滕某某获释回到家中。12月23日,记者对滕某某进行了采访。

 

滕某某介绍,他“案发”后,先后被修文县公安局三元派出所罚款1743元,向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赔款9681元,向修文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段某某也称交了5000元的罚金。目前,滕某某向修文县人民法院缴纳的10000元罚金已经退回。

 

滕某某说,出狱后首先做的事情就是维权。无罪被关押了400天,将要求国家赔偿;还要向当地公安机关、高尔夫度假中心追回所不应该交的10000多元罚款和赔款。

 

检察院抗诉:适用缓刑不当。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文县人民法院对滕某某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而滕某某也不服此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滕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前来贵阳高尔夫球场打球的球员,在进场前自己事先就花钱购买了高尔夫球,滕某某被指控所谓盗窃来的高尔夫球,实际上是球员的遗失物,其权属应为球员个人所有,而不属于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因此,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在没有受到所有权人委托的情况下,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也不是权利人,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滕某某还认为,他的所谓盗窃,应属于捡拾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属于《物权法》调整的民事范畴,而不是《刑法》调整的刑事范畴。如果有球员前来主张其权利或委托他人主张权利,并有证据证明滕某某所捡拾的球为某所有权人遗失的,所有权人或权利人有权追回该遗失物。

 

二审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9年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论时,检察机关认为,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不应判处缓刑,应当重判。滕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滕某某的行为是捡拾他人遗失物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盗窃高尔夫度假中心财物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于8月13日作出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

 

重审判决:3人无罪,“主犯”获释。

 

经修文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本案中,滕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与高尔夫遗失球的所有权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高尔夫度假中心是经营高尔夫球娱乐的特种行业,高尔夫球是一种特定物,与民法上的一般物以及物权法上的遗失物具有本质的区别,客人到高尔夫打球遗失在高尔夫球场内树丛中、水塘里及客人不要的球,客人走后是否应当归高尔夫中心所有,从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中,不足以证明该遗失球所有权必然属于高尔夫度假中心所有。

 

因此,修文县法院认为对三被告人的指控存在证据不足。对被告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段某某、龚某某的指控依附于对滕某某的指控,故亦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滕某某、龚某某、段某某无罪。

 

 

 

来源:新浪网